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金訴,304,2024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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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0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紀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471號、第29712號、第31045號、第3273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18號、112年度偵字第455號、第1896號、第2491號、第2960號、第3102號、第3671號、第6290號、第6735號、第10899號、第12618號、第14270號、第18082號、第18509號、第26922號、第35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林紀軒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辯論終結,然本案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交付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而告訴人李志彬遭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上開兆豐帳戶,此部分犯罪事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798號併辦意旨書於113年1月2日送請本院依法審理。

而上開告訴人遭詐欺之犯罪事實,與被告本案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之效力所及,而於本案113年1月3日上午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及調查、審酌,故此部分移送併辦之事實,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並定於113年1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蔣文萱媖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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