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金訴,327,2024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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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賢



選任辯護人 張晉維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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