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金訴,350,2023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博軒(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施博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