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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2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富全
被 告 周柏宏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陳正軒律師
被 告 蕭品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陳正軒律師、劉家榮律師」之記載應移至被告周柏宏之下方。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42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選任辯護人陳正軒律師、劉家榮律師之記載,原記載於被告蔡富全之下方,然陳正軒律師、劉家榮律師係被告周柏宏委任之辯護人,故此部分顯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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