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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子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150號、112年度偵字第550號、112年度偵字第567號、112年度偵字第753號、112年度偵字第1558號、112年度偵字第2481號、112年度偵字第3879號、112年度偵字第5378號、112年度偵字第6893號、112年度偵字第8666號、112年度偵字第10073號、112年度偵字第10417號、112年度偵字第11039號、112年度偵字第12614號、112年度偵字第11655號、112年度偵字第14276號、112年度偵字第14930號),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6638、16803、18511號、112年度偵字第18731、19579號、112年度偵字第41142號、113年度偵字第1155號、113年度偵字第2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孫子翔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審判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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