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金訴,532,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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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坤良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協商程序終結,並定民國113年1月19日宣判。
茲因就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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