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金訴,589,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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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8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幼欣




選任辯護人 陳威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687號、第27688號、112年度偵字第9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蕭幼欣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蕭幼欣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4月16日宣判,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4月16日14時30分在本院國民法官法庭一進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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