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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9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嘉銓
選任辯護人 蕭縈璐律師
被 告 郭健瑋
何晉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翁嘉銓、郭健瑋、何晉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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