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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95號
112年度訴字第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羿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補充如附表六至七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記載附表六至七所示之內容(即扣押物附表),顯係疏漏,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解釋意旨,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附表六
111年6月28日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考 1 手機 Iphone 8PLUS 支 1 劉羿廷 IMEI:000000000000000 密碼:00000 含SIM卡 2 平板IPAD9 臺 1 劉羿廷 序號:K3X919X05F 3 中華郵政存簿 000-00000000000000 本 2 劉羿廷 無 4 第一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0 本 1 劉羿廷 無 5 SIM卡 張 3 劉羿廷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附表七
112年1月9日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考 1 IPhone 6S Plus 支 1 劉羿廷 螢幕無破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2 SIM卡 張 1 劉羿廷 中華電信 門號0000000000 序號:2LZ0000000000 3 SIM卡 張 1 劉羿廷 台灣之星 序號:000000000000000 4 SIM卡 張 1 劉羿廷 台灣大哥大 序號: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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