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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曉燕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137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372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金簡字第637號),改為通常程序審理(112年度金訴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曉燕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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