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楨蕙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811、6310、8716、9154、967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4659、10913、11052、11069、18484、18873、23359、24936、28225、31215、28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許楨蕙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其在準備程序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之犯罪,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黃則瑜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