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豪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13號、112年度偵字第16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詳金訴卷278至281頁)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翁瑄禮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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