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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智文
選任辯護人 蔡秋聰律師
被 告 徐嘉鴻
潘進貴
吳銘偉
穆正傑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241號、111年度偵字第20574號、111年度偵字第20575號、111年度偵字第20706號、111年度偵字第22142號、111年度偵字第25646號、111年度偵字第278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15號、112年度偵字第1384號、112年度偵字第1662號、112年度偵字第1663號、112年度偵字第1664號、112年度偵字第1665號、112年度偵字第1666號、112年度偵字第166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4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智文、徐嘉鴻、潘進貴、吳銘偉及穆正傑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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