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金訴緝,24,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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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孟勳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孟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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