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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志
選任辯護人 蔡琇如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435、14542、17505號、109年度偵字第7497、9419、16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及辯護人嗣於113年3月19日再行提出刑事訴訟陳報狀(三),並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林軒鋒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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