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附民,1041,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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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41號
原 告 林義進(地址詳卷)
被 告 陳冠廷(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情,惟關於原告匯入訴外人林育弘之郵局帳戶之2萬元,業經警示圈存,且被告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尚待釐清。

是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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