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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154號
原 告 張建桐
送達代收人 鄭妙評
被 告 黃柏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2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前揭法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徐莉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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