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附民,1183,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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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83號
原 告 范庭瑄
被 告 邱宇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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