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57號
原 告 徐玉蕙
被 告 吳平平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平平被訴誣吿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9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