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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24號
原 告 張貽琇 地址詳卷
被 告 歐立人 地址詳卷
蕭棨鴻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李茲芸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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