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附民,134,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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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4號
原 告 張宇佩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被 告 李鴻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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