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附民,1349,2024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49號
原 告 李朱金
被 告 王紹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