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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85號
原 告 林柳慧
被 告 王鉫鈞
蔡凱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73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鄭益民」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育丞」。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112年度附民字第148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其中參與裁定之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鄭益民」之記載,顯屬誤載,應更正為「法官林育丞」,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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