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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9號
原 告 吳純薇
被 告 曾義豪
張威成
上列被告曾義豪、張威成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同案被告陳文雅部分,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原告對同案被告陳文雅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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