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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75號
原 告 黃獻儀
被 告 廖敏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4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敏傑被訴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無須繳納訴訟費用,無庸審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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