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附民,40,2023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王永隆
被 告 林佳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佳瑩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王永隆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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