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附民,433,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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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33號
原 告 蕭福亮
被 告 蔡岳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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