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附民,570,2023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70號
原 告 柯珏如
被 告 林湘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湘棋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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