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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72號
原 告 余飛雄
被 告 林羿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訴字第34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羿均被訴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6號),因上開被告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此有本院刑事判決書附卷可佐,而原告余飛雄於刑事撤回告訴暨聲請轉送民事訴訟狀另主張被告於經法院諭知不受理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經核其主張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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