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附民,624,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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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24號
原 告 張美華 地址詳卷
被 告 陳家祥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黃偉竣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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