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附民,820,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20號
原 告 朱紘均

被 告 潘宥瑋


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雖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67號刑事案件中之另一被告陳坦佑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陳坦佑之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故原告對陳坦佑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待陳坦佑之部分審結後,由本院另為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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