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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19號
原 告 劉吳美香
被 告 黃瀨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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