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附民,92,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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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吳進安
被 告 翁小蘋
胡志宇
潘冠霖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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