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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
原 告 吳雯萱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湯雅竣律師
被 告 黃振忠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同案被告李宏益、呂俊霖部分,已於110年8月9日調解成立;
陳冠伶、何宗奇部分,業經以110年度附民字第155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黃偉竣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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