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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9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文良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告訴人張彥威與有過失認定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補充告訴人與有過失之認定:按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查高雄市小港區山明路482號高雄市○○○○○○○○○○路○○路○○設○號誌,此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1、22至23頁),然參以現場監視錄影檔案可知,告訴人在行經上開無號誌路口並未減速,貿然直行,顯見告訴人有違反上揭規定之過失甚明,是以告訴人對於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
此外,本案經送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亦認為:「告訴人無號誌岔路口未減速慢行,為肇事次因」等情明確(見偵卷第17至19頁)。
惟縱令告訴人有前開過失,仍屬本院量刑參考之範疇,無從以此逕自解免被告李文良過失責任之成立,併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尚未被有偵查權限之該管機關發覺其姓名及犯罪事實前,經警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而接受裁判,有現場談話紀錄表附卷可稽(見警卷第第18至19頁),應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疏失,釀成本件交通事故,致使告訴人受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所為應值非難;
復衡以其犯後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和解或予以賠償;
兼衡其無前科之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警詢自述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告訴人就本件車禍亦有前述與有過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衡酌前開犯罪情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5959號
被 告 李文良 (年籍資料詳巻)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文良於民國112年4月14日12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出口,沿山明路由北向南方向起駛時,適有張彥威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山明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至該處。
李文良本應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逕自起駛,張彥威見狀閃避不及,致其車輛左側車身與李文良駕駛之車輛右前車頭發生碰撞,張彥威當場受有頭部外傷併輕微腦震盪、肢體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張彥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㈠訊據被告李文良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彥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談話紀錄表2份、現場照片12張、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張等為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按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竟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於起駛前未注意告訴人之車輛並禮讓其先行,以致發生本案車禍,並使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足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受有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鄭舒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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