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交簡附民,107,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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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黃耀琨

被 告 陳怡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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