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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4號
原告陳建儒
被告吳振雄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宗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賴建旭
法官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9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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