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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洪惠玲
送達代收人 連俊翔
被 告 陳彥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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