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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吳振富
被 告 劉屏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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