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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宋秉橙
被 告 吳佩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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