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謝宜庭
被 告 鍾志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