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君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766號、113年度偵字第2466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李君傑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孟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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