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侵附民,10,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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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AV000-A111462 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AV000-A111462A(即原告之父) AV000-A111462B(即原告之母)
被 告 郭軒佑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侵訴字第4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抗辯或聲明。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606號案件提起公訴,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嫌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戴筌宇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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