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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AV000-H113051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AV000-H113051B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 告 陳宥諭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戴筌宇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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