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原交簡,52,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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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交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柏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0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柏欽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曾柏欽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被告基於單一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接續以違規任意變換車道、跨越雙黃線、逆向等方式行駛,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公眾往來安全,在市區道路接續以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駕車,致生交通往來之危險,所為實應非難;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及手機2支,經核與被告本案犯行無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0541號被 告 曾柏欽 (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鄭健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柏欽於民國112年8月25日22時30分許,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自小客車(該車車牌號碼原為:000-0000號,車主係蔡坤真),行經高雄市前鎮區三多三路與光華二路口,經警發現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業經環保回收,且上開車輛之顏色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登錄之顏色不符,遂鳴笛示意曾柏欽停車受檢。
詎曾柏欽為逃避攔查,竟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駕車加速沿三多三路逃
逸,途中任意變換車道、跨越雙黃線及逆向行駛,待駛至三多二路與和平二路口,因車輛失控而碰撞三多二路219號「天主教聖文生堂」圍牆,曾柏欽即棄車逃逸,而致生陸路公眾往來之危險。
嗣為警於同年9日5日18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拘提到案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被告曾柏欽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見員警鳴笛攔
查,遂駕車任意變換車道、跨越雙
黃線、逆向行駛及碰撞「天主教聖
文生堂」圍牆後棄車逃逸
被害人蔡坤真於警詢中
之陳述、失車-案件基
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
證明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之車主為蔡坤真且已領回該車之事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車
主為蔡坤真;車牌號碼00-0000號
車牌係環保回收車牌
監視器、行車紀錄器錄
影光碟、錄影畫面擷
圖、現場照片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12年10月25日刑紋
字第1126042104號鑑定

證明在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
牌自小客車後視鏡採得之指紋與被
告之左拇指指紋相符。足見本件肇
事車輛確為被告所駕駛
二、核被告曾柏欽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詹美鈴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
牌2面扣案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懸掛車牌
號碼00-0000號車牌自小客車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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