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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良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良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爰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確實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嗣因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於民國112年7月17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
另上述毒品包裝袋及吸食器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轉碼編號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1、2) 2包 粉末檢品,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0.2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8230號鑑定書(110年度偵字第26125號卷第55頁) 110年毒保字第268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偵字第26125號卷第45頁) 二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3、4) 2包 碎塊狀檢品,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0.35公克) 三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原送驗編號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1.304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1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3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99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偵字第26125號卷第61至63頁) 111年安保字第366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偵字第26125號卷第59頁) 四 安非他命吸食器 B00000000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1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偵字第26125號卷第61頁) 111年檢管字第960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偵字第26125號卷第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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