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美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壹壹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美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嗣因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而前開案件扣得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為0.117公克,有卷附112年度安保字第133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2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59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偵字第35713號卷第309至311頁)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