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單禁沒,131,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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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寶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丸壹顆(驗後淨重零點陸陸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寶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本件扣案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藥丸1顆,經送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2年度偵字第104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綠色錠劑1顆(驗後淨重0.664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112年度安保字第258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2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0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10439號卷第23、27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屬違禁物。

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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