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單禁沒,132,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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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宗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可待因成分之注射針筒壹支、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涂宗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殘渣袋1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9日14時2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3樓住處內,遭證人涂達榮發現死亡並通報員警,並經警在現場扣得注射針筒1支、殘渣袋1個等物。

而被告所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犯嫌,因被告已於112年9月19日死亡,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0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而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殘渣袋1個,送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可待因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0月25日刑理字第1126032253鑑定書(見聲沒卷第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針筒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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