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嘉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嘉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包及毒品吸食器2個(1組),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
而本件被告於112年10月15日1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6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而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為據,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及吸食器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轉碼編號 數量 /檢驗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76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8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624號卷第155頁)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53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624號卷第149頁) 二 吸食器 B00000000 塑膠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檢管字第260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624號卷第159頁) 三 吸食器 B00000000 玻璃球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